第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。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
(一)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;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;
(三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四)决定终止事宜;
(五)决定本会其他重要事项。
第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。
第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第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(一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;
(二)通过常务理事名单,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;
(三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(四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(五)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(六)决定本会其他事项。
第七条 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;情况特殊的,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、三、五、六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
第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/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一条 本会的议事机构是会长会议,由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组成,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负责全面工作,其职权是:
(一)研究组织召开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等事宜;
(二)研究本会工作报告稿;
(三)批准会员入会申请,决定会员退会、除名等事宜;
(四)任命副秘书长及其他内设机构负责人;
(五)制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;
(六)研究本会的其他事项。
第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(二)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(三)会长、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2周岁;
(四)有时间和精力完成相关工作。
第十三条 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任期5年(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)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/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。
第十四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或秘书长担任,按照有关法律要求和社团管理规定产生。
第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(或常务理事会);
(二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(或常务理事会)决议的落实情况;
(三)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;
第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(二)落实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(或常务理事会)决议决定事项;
(三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内设机构人选,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;
(四)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,由常务理事会决定;
(五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第十七条 本会常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,为本会办事机构,在秘书长主持下负责办理学会日常事务。
第十八条 本会可根据需要聘请顾问、名誉会长及特聘专家若干人。
联系电话:0351-3173777
欢迎投递
意见反馈